一、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之開發、產製及流通,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第27條之2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且投資期間達2年以上者,得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二、為協助文化創意業者及投資者了解投資抵減及相關租稅優惠之申請方式與規範、臺中影視協拍機制與相關補助措施等政策資源,文化部與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合作辦理旨揭次說明會,介紹租稅優惠、影視補助之內容與申請方式、作業流程與常見問題說明等相關資訊,說明會資訊如下:
(一)時間:1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2時。
(二)地點:中山73影視藝文空間1樓多功能展演空間(臺中市中區中山路73號)
(三)報名連結:https://seminars.tca.org.tw/D15o100115.aspx
(四)相關資訊將公告於文創產業投資抵減暨租稅優惠服務網(https://tcci.moc.gov.tw/),敬請持續關注。